赵某等四人诉渤海新区供电公司等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案 高压电;高度危险;过失相抵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珍

沈东波

张兆阳

法官解说
高压输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虽然输电者以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营,但由于人类尚不能完全控制的自然力量和物质属性,作业过程中仍对周围环境与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很大潜在危险,法律为此对高压电致害规定了较为苛刻的"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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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公司沧州渤海新区供电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女,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柳某,系赵某2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大华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贵红;审判员:曾宪明、田冀沙。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珍;审判员:沈东波、张兆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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