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孙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出租车挂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冉旭

沈东波

张兆阳

法官解说
本案不同于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处在于:一、本案涉及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的权利竞合问题;二、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责任方式问题,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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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1)沧民初字第1271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31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上诉人):孙某,男,197O年3月6日生,汉族,市民,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被上诉人):丁某,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被上诉人):沧州市永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广臣,该公司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胜,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世彬;审判员:曹学月;人民陪审员:常景志。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旭;审判员:沈东波;代理审判员:张兆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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