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魏某诉沧县姚官屯乡前李寨村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案 监护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445号
审理法官:

赵文甲

王济长

常秀良

代理律师:

杨朔之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溺亡一事的责任划分即作为死者监护人、父母的原告及被告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责任及应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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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沧县人民法院(2012)沧民初字第22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445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上诉人)魏某,女,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沧县姚官屯乡前李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男,汉族,农民。
被告褚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顾某,男,汉族,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锋;审判员:杨金岐、韩志国。
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文甲;审判员:王济长、常秀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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