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诉上海恒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民事 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孙剑

陈亮

秦文莉

金迎新

瞿曦

法官解说
本案的纠纷由一份承诺所引发。厘清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方式,首先就需要对债务承担及第三人代为履行等相近概念作出准确的甄别。
一、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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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888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15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俞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孙剑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恒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秦文莉上海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迎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瞿曦,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铭;审判员:蔡珺;人民陪审员:丁世勤。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珏;审判员:岑佳欣;人民陪审员:潘春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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