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不予受理决定案 代表机构;外国企业派驻;法律责任;不予受理决定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17 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并不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与外国企业是独立的两个概念,若代表机构使用的字号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也应被认为是外国企业法人实施的行为,代表机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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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17 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上诉人)。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上诉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崇毅敏;代理审判员:叶晓晨;人民陪审员:朱惠铭。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震远;代理审判员:桂佳姚佐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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