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唐某1诉唐某2、陈某及第三人纪某1、纪某2等所有权确认案 民事 借名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10 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沈宁

赵山

施辰

王效锋

王咏梅

法官解说
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大热,房产价值的不断攀升,关于房产纠纷也越来越多。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确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房产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对此,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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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原审一审民事调解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941 号民事调解书。
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10 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案
3、诉讼三方
原审原告李某(外文名L),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国籍,住澳大利亚阿瑞尼克里夫市。
原审原告唐某1(外文名T),女,1952年3月30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国籍,住澳大利亚阿瑞尼克里夫市。
上述二原审原告李某、唐某1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宁,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某2,女,194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陈某,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二原审被告唐某2、陈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山、施辰,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纪某1,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纪某2,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阳。
第三人纪某3,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三第三人纪某1、纪某2、纪某3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效锋、王咏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纪某4,男,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人员:审判员:张莹。
再审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王玉丽;代理审判员:乔洁;人民陪审员:姚鸿康。
再审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王怡红;代理审判员:王疆中;代理审判员:徐庆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日。
再审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2日。
再审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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