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陈某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部分股东虚假增资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判定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秉惠

施卫国

杨毅琼

朱小燕

法官解说
股东资格系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的基石,股权归属的确定则是解决与公司股权有关争议的基础,该类诉讼的研判对于认定公司、公司内部股东、公司外部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前置意义。然而,股东资格的确认常与公司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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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民二(商)初字第75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秉惠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陈某,男。
被告(原审被告):陈某2,男。
被告(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告(原审被告):顾某,男。
被告陈某、陈某2、张某、顾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卫国,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5308弄7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毅琼、朱小燕,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王某,女。
被告(原审被告):江苏恩纳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士锋;代理审判员:李焕然;人民陪审员:张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代理审判员:顾继红;代理审判员:赵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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