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比西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初字第4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浩方

王征

崔胜东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那么,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涉案职业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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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初字第428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爱比西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刘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晨;代理审判员:王秀岩;人民陪审员:张春凤。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浩方;代理审判员:王征;代理审判员:崔胜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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