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抢夺再审案 抢夺罪 公然夺取 犯罪既遂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严军

金果

陈磊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刘某的抢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合议庭一致意见认为刘某的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理由如下:
1.从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来看,被告人行为应当构成抢夺罪既遂。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什么是犯罪既遂,而是通过处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抢夺。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某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朱锡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邱阳戎吴循敏
再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军;代理审判员:金果、陈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