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动机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安民

于晓艳

张庆莹

代理律师:

娄安璠

李炳峰

杜渤海

王育奇

孙富成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于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的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八名被告人临时起意的殴斗行为符合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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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农民,2012年1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农民,2006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日被假释,2009年3月8日假释期满。2012年11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炳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92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农民,2012年1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93年2月13日出生,农民,2012年1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富成,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1,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农民,2012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2013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1,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农民,201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2013年5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红、于红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安民;审判员:于晓艳、张庆莹。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8日(本案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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