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抢劫案 抢劫罪;自首;如实供述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韦汉克

黄国斌

甘耐芬

法官解说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覃某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持枪抢劫,应以抢劫罪在十年以上量刑,原判定性准确,量刑亦适当。本案的焦点在于,覃某所供作案前准备及抢劫过程中的部分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系在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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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
2.案由
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明朝。
被告人(上诉人)覃某,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于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2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覃某,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系上诉人覃某亲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银景可;人民陪审员:银星贵、潘刚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汉克;审判员黄国斌、甘耐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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