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兰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格式合同 保价条款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350号
审理法官:

覃志凌

刘国强

韦媛

代理律师:

吴永生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承运人应该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还是按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标准作为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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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宜州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543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350号
(二)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上诉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潘某,系罗某丈夫。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永生,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被上诉人)。
被告黄某(被上诉人)。
被告黄某2。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韦瑞球;代理审判员:覃木熠;人民陪审员:韦彩铭。
二审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志凌;审判员:刘国强;代理审判员:韦媛。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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