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1等劳务合同案 民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泰来县先锋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2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任红

许磊

王晓会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如果按照原告张某的主张,其在泰来县古彩坊百货商店被张某1雇佣劳动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应该由张某1以雇主身份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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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250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辉,泰来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翟某(系张某1妻子翟某1的姐姐),女, 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张某2,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红;代理审判员:许磊;人民陪审员:王晓会。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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