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鑫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胡某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玉良

许磊

孙学玲

法官解说
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149 623元购楼款是否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胡某主张该楼房系由他自己出资以河流石等建筑材料折款购买楼房,下欠楼房款与其女儿胡某1无关,因其所购买的楼房产权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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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泰来县鑫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达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先锋街1委。
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胡某,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胡某2,女,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胡某1,女 ,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泰来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玉良;代理审判员:许磊;人民陪审员:孙学玲。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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