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诉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担保;债务清偿责任;意思表示;担保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闫振华

贺强谟

黄宏伟

代理律师:

张新颖

张传伟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应以保证人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当事人虽然在"借据"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是未有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该保证不能视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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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栾某,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某,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某,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展某(系被告丁某的丈夫),男。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斌;代理审判员:孙晓佳;人民陪审员:陈鲁。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振华;审判员:贺强谟;代理审判员:黄宏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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