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诉中国石化西南石油局临盘钻井公司噪声污染责任案 间接证据;证据认定;举证责任倒置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四初字第152号
审理法官:

刘彦亭

陈李丽

宋文华

代理律师:

李荣涛

牟卫东

法官解说
间接证据是单独一个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只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干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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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初字第1487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四初字第152号
2.案由:噪声污染责任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苗某
委托代理人:李荣涛,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临盘钻井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卫东,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思勇;审判员:赵钦东、赵风雷。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彦亭;代理审判员:陈李丽、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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