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1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暴力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济阳刑初字第235号
审理法官:

曾晓梅

刘文文

朱坤斌

代理律师:

徐万怀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韩某1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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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济阳刑初字第235号。
(二)案由: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
被告人韩某1,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非法犯拘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万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2,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晓梅;审判员:刘文文;陪审员:朱坤斌。
(六)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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