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故意伤害案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无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解决了这一问题也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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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庆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系被害人植某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植某2,系被害人植某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莫某,系植某2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植某3,系被害人植某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莫某,系植某3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植某4,系被害人植某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莫某,系植某4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植某5,系被害人植某的父亲。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东垣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谭某,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住广西桂平市。2012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敏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彬华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雪芬;审判员:覃江健;人民陪审员:杨勤
6.审结时间:20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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