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诉吴新光等车辆租赁合同案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代理行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陆建东

潘锡钰

宁丹梅

代理律师:

张明喜

陈业芸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张某、吕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理行为的问题。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浦北县小江镇锦通石场的老板被告吴新光没有与原告凌某签订《车辆出租石场运输合同》,而不具有浦北县小江镇锦通石场主体资格的被告张某、吕某却与浦北县小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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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凌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光(浦北县小江镇锦通石场业主)。
被告张某。
被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陈业芸,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锦盛,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陆建东;潘锡钰、人民陪审员:宁丹梅。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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