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定性争议
案由:
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仪器仪表学校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6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尚秀云

李静

王叔洁

代理律师:

刘成义

法官解说
以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从证据证明的角度考虑如下:该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上家一般不能查证属实,故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来源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被告人自己伪造,二是被告人在他人约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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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636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邵烟雨。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职高文化,原北京市仪器仪表学校学生。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人之父),1963年10月25日出生,公交司机。
辩护人:刘成义,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秀云;代理审判员:李静;人民陪审员:王叔洁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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