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636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邵烟雨。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职高文化,原北京市仪器仪表学校学生。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人之父),1963年10月25日出生,公交司机。
辩护人:刘成义,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秀云;代理审判员:李静;人民陪审员:王叔洁。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当代商城东南侧路边,以人民币1530元的价格为相某提供9个机动车号牌及9个行驶证时被民警抓获。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现已起获扣押,经鉴定均系伪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辩称自己只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没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徐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学校愿意接收其继续读书,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11月12日14时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当代商城东南侧路边,以人民币1530元的价格为相某提供9个行驶证(及相对应的9个机动车号牌)时被民警抓获。行驶证(及机动车号牌)现已起获扣押,经鉴定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相某、岳某、姚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涉案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赃款照片,"58同城"出售车牌信息截图,手机交易信息照片,监控录像,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中国-德国北京电器模具技术培训中心的证明材料,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永丰派出所查询的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现无证据证明徐某某实施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徐某某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且涉案9个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并非国家机关证件,不属于伪造或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指控机动车号牌构成犯罪事实,存在错误,但可作为量刑事实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解说
以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从证据证明的角度考虑如下:该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上家一般不能查证属实,故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来源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被告人自己伪造,二是被告人在他人约购的情况下从上家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以此作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共犯处理,上述两种情形均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但是,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只有买卖行驶证的行为,不存在伪造的情形,且根据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定性有误,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李静)
【裁判要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来源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被告人自己伪造,二是被告人在他人约购的情况下从上家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以此作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共犯处理,上述两种情形均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经审理查明,只有买卖行为,不存在伪造的情形的,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