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4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团体保险 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阳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

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213号
审理法官:

姜雪莲

代理律师:

张德山

法官解说
(一)关于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人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213号
(二)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姜某。
原告:姜某2。
原告:杨某。
原告:姜某3。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军涛,海阳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身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负责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 审级:一审
(五)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雪莲
(六)审结时间:2013年6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