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梁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过失相抵原则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规则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

北京复恩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川南机械厂

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

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3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德永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未成年受害人过失在过失相抵原则中的适用;二、未成年受害人在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之情形下遭受侵害在过失相抵原则中的适用; 三、受害人的特定关系第三人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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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326号判决书。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男,200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1(王某1之母),北京复恩软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之父),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川南机械厂员工。
被告: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
负责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永,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洼子里乡情农艺园业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刘娜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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