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昊天物业公司诉孟某、胡某1财产损害赔偿案 竞合侵权;构成要件;过错程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欣欣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欣欣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北机械设备厂总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0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宝平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数人侵权的一个基本类型,与之相对应的是主观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即《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狭义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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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070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欣欣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北京欣欣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某,北京欣欣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孟某。
被告:胡某1。
委托代理人:胡某2(某1之子),北京市华北机械设备厂总工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刘宝平。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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