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宜思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腾飞开拓数码科技中心票据追索权案 支票 出票日期 票据效力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宜思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业务

北京宜思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4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纪朝

法官解说
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欠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其中,出票日期的记载,是本案的争议焦之一,且相关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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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433号判决书。
2.案由:票据追索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宜思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8层A座08A。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北京宜思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北京宜思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腾飞开拓数码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9号4号楼一层1605室。
投资人:王某3,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纪朝,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王哲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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