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王某等身体权案 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身体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8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邹月晖

岳维

齐琨

代理律师:

周小伟

裴莉莉

朱霆平

法官解说
该案例特殊性在于海军招待所作为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涉及一般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减免,在侵权类纠纷中极具代表性。
1.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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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802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原告之女)。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王某之妻)。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一招待所(以下简称海军招待所)。
负责人:安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朱霆平,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月晖;人民陪审员:岳维、齐琨。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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