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1诉陈2离婚后财产案 房产分割;所有权;房屋性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庆

林远

林少聪

代理律师:

黄庆焰

陈宗贤

陈建飞

李植

法官解说
关于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即位于涵江区庄边镇徐洋村停车场内的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原、被告共同财产的问题。原告认为,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虽登记在被告陈2名下,但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应认定为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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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3)涵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1。
委托代理人:黄庆焰、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2。
委托代理人:陈建飞、李植,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庆;审判员:林远;人民陪审员:林少聪。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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