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等污染环境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正确区分与认定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苗志红

赵磊

张增娇

代理律师:

董新国

刘伟

刘传仓

王同生

曹培锏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三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区分和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污染环境罪。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污染环境罪,二者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确有不同。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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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污染环境案。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念文、吴斌。
被告人:樊某。
辩护人董新国,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刘传仓,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
辩护人王同生、曹培锏,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志红;代理审判员:赵磊、张增娇。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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