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罪;道路;加油站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苗志红

张宏

赵磊

代理律师:

黄峻峰

石增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犯罪行为定性的关键就在于对"道路"的正确界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中国石化淄博分公司博山四站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驾驶鲁C41574银灰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刘某左脚碾伤。由于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故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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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重伤罪。
3、诉讼双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一审):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二审):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一、二审):黄峻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一审):石增,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晓庆;代理审判员:刁永超;人民陪审员:王波。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志红;审判员:张宏;代理审判员:赵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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