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禁止令;禁止饮酒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苗志红

张宏

赵锦波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对刑法修正案(八)禁止令规定的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二审法院尽管认为一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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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173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终字第51号。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会生。
被告人李某,男。2002年8月30日因酒后殴打他人被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处治安罚款200元。2006年8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07年11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3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齐都公安局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明;代理审判员:张伟;人民陪审员:朱海红。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志红;审判员:张宏、赵锦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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