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周某2、邵某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自首;自动投案后又逃跑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嘎

韩焕宗

孟庆红

代理律师:

李光明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中的"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正确理解与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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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一审):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二审):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2,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上诉人):邵某,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一、二审):李光明,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明;审判员:张仲华;代理审判员:张伟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嘎;代理审判员:韩焕宗、孟庆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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