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田庄镇鑫迈水暖器材厂诉杨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民事 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燕萍

马清华

冯慧芳

代理律师:

宋立会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认定问题。本案中鑫迈器材厂始终主张其与杨某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对鑫迈器材厂提出的双方系加工承揽关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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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桓台县田庄镇鑫迈水暖器材厂(以下简称鑫迈器材厂)。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大寨村。
负责人:吕连之,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毕宜国,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霜;审判员:巩国栋;人民陪审员:伊晓飞。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燕萍;代理审判员:马清华、冯慧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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