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杜某不服淮安市淮安区民政局民政婚姻登记案 婚姻登记;违法行为;审查义务;证据不足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行终字第0039号
审理法官:

徐慧鸣

张清仕

牛延佳

法官解说
近年来,由精神病人婚姻登记案件引发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并不一致。本案中,一个主要的争议就是对于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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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行初字第000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行终字第0039号。
2、案由:民政婚姻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杜某
被告(被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民政局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姜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群审判员:季学平人民陪审员:贾阳忠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慧鸣审判员:张清仕代理审判员:牛延佳
6、审结时间:
一审时间:2013年4月8日
二审时间:20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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