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故意伤害案 未成年人、缓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刑终字第00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永广

王朝阳

魏灿

代理律师:

张明君

张明君

许光耀

秦秀珍

李儒飞

法官解说
未成年人实施的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犯罪,即使未达成调解协议,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应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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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刑终字第00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旭。
二审公诉机关: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昌锋、王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1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之母。
一审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1
一审辩护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秦秀珍、李儒飞,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2系黄某1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立;代理审判员:凌含辉;人民陪审员:王新桥。
二审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广;代理审判员王朝阳、魏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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