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贪污案 贪污罪;职务犯罪;自首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国恩

廖华军

张斯荷

代理律师:

庞卓

张鹏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职务犯罪中自首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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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及裁定书字号
一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贪污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庞卓、张鹏均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张国恩;审判员:廖华军;人民陪审员:张斯荷。
二审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曾文东;代理审判员:罗立兵、胡巧玲。
6.审结时间
一审:2013年11月12日。
二审: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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