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冯某、黄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执行异议;物权变动;查封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清远市清城区下廓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苏永术

张廷青

郑家驹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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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3)清新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女。
委托代理人:温桂明,系清远市清城区下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黄某,男。
原审第三人:黄某2,女。
原审第三人:吴某,女。
原审第三人:温某,男。
原审第三人:陈某,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志祥;审判员:莫彩云、易玉华。
二审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永术;审判员:张廷青;代理审判员:郑家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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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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