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张某、张某1、张某2、郭某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 隐瞒事实 理赔义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薛延光

肖惠文

禹莉

代理律师:

马献平

雷彩庭

金琳

陈彦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涉及"明知"认定相关的重要问题:与保险公司签订团体意外伤害险之前,与民爆公司签订派遣被保险人从事爆炸物品监管,投保人这种"明知"应否向保险人告知其与民爆公司签订协议的内容...
展开

(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法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邱某,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张某1之妻。
原告:张某,女,200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张某1之女。
法定监护人:邱某,身份情况同上,系张某之母。
原告:张某1,男,200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张某1之子。
法定监护人:邱某,身份情况同上,系张某1之母。
原告:张某2,男,193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张某1之父。
原告:郭某,女,193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张某1之母。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献平,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彩庭,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负责人:肖启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琳,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彦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航;人民陪审员:袁卫红、程惠娟
二审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延光;审判员:肖惠文;代理审判员:禹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