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情节严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2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明强

陈娥

汪礼滔

法官解说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上诉人李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35.51克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控方认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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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2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义长。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
一二审辩护人:金永华。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世红;人民陪审员:胡增华;人民陪审员:唐小林。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强;代理审判员:陈娥;代理审判员:汪礼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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