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廖某诉廖1某、杨某继承纠纷案 登记;证据效力;证明标准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胡文龙

法官解说
一、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彰显房屋真正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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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12)璧法民初字第041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骆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3日。
原告廖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16日。
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文龙,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1某,男,汉族,生于1941年8月20日。
被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40年2月12日。
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健康,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孙佳荣、林静、徐佳林。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孔繁树、申和平、晏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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