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违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付永雄

师玉婷

陈娟

代理律师:

罗明果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从几个方面深入全面分析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1.文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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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3)碚法民初字第002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28号判决书。
2.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明果,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仅代理一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赵红媚。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雄;审判员:师玉婷;代理审判员:陈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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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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