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提示和说明义务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8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姜建翔

法官解说
1.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之法律效力并非合同签订立即生效
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合同签订后是否生效,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13)潼法民初字第021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806号判决书。
2.案由
保险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一审):王某某,系张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姜建翔,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奇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阮华,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卜元武。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蔺莉、代理审判员蔡涛彭海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