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家事代理;连带责任;无权处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2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长城

刘丽苹

毋向娟

法官解说
1.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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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法民初字第010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291号判决书
2.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许云舟,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叶志平,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吕欢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长城;审判员:刘丽苹;代理审判员:毋向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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