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梁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 责令交出土地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

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

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平

程鸿声

刘红霞

代理律师:

资云峰

董万勇

陈雪峰

法官解说
"先安置,后拆迁"是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维护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为预防、监督、制止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滥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切实将先安置补偿后实施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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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云法行初字第0003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25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万勇,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雪峰,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丽芹;代理审判员:梅筱君;人民陪审员:陈世肃。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平;代理审判员:程鸿声、刘红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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