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自首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5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江玲

郑文健

马成楷

代理律师:

王浩臣

法官解说
(一)主要问题
危险驾驶人停留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行为的自首认定,即对于陈某作为酒驾肇事人,在被肇事方明示电话报警且付诸行为后,未离开现场并等待警方解决处理的事实,究竟能否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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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58号裁定书
(二)案由:危险驾驶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代理检察员胡丹丹。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岸区。2012年10月26日被查获,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一审辩护人:无。
二审辩护人:王浩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组织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长:彭四清,人民陪审员:寇丽缨、周立军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玲;审判员:郑文健;代理审判员:马成楷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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