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受贿案 受贿罪;翻供;证据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助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在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核心的庭审调查活动中,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手段隐蔽性高,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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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2)巴法刑初字第0083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受贿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巴南区教育服务中心原主任。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祖惠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荣,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莉王祖惠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成福;代理审判员:胡静;人民陪审员:穆礼芬。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赟珏;代理审判员:余勇贾秀春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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