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案 不明坠落物;补偿责任;过错推定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海燕

陈霞

段晓玲

代理律师:

刘念

刘年坤

周勇

李龙成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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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0)津法民初字第049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99号判决书
2.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上诉人)。
原告刘某(上诉人)。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念重庆新鼎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2,重庆市江津区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3,该支行职员。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先锋中心卫生院(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刘年坤、周勇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漆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宗惠,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马某。
被告马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继光;代理审判员:姜玲;人民陪审员:廖祖超。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海燕;代理审判员:陈霞;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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