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与徐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诚实信用;合同相对性;违约责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蒋科

于利

黎明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违约金调整的认定问题。
1.民事行为、合同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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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3)荣法民初字第042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包某,男。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包某2,女,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系原告包某的姐姐,特别授权。
被告(上诉人):徐某,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刘某2,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
二被告(上诉人)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继祥,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钟永建。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科;代理审判员:于利;代理审判员: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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