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城镇统一建设开发实业总公司诉黄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 合同无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德平

法官解说
1.认定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考量因素
所谓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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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彭法民初第02416号。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61号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水城镇统一建设开发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彭水统建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
法定代表人:严久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毕,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陈霞。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飞;审判员:何洪波;代理审判员:王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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