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何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劳动关系;适格主体;发包方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玉

刘文玉

王勐视

代理律师:

谢光寿

安继东

张建华

法官解说
1.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据举证规则综合判断
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身份隶属性等特征。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需要着重查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是否有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3)彭法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2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泰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2,女,汉族,2003年8月13日生,城镇居民。
法定代理人:何某,基本身份情况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3,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
上列五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安继东,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剑波;代理审判员:文元兴;人民陪审员:严昌旭。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玉;代理审判员:刘文玉、王勐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