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上下班途中;日常生活必须;合理要求;工伤认定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

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10 号
审理法官:

张红梅

郑国权

蒋明军

代理律师:

安继东

贾军

法官解说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损害构成工伤的法律依据及其解读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如何理解与适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征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后,也提出了处理意见,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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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彭法行初字第00117号。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10 号。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吴胜堂,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彭水县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蹇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郁江煤矿(以下简称郁江煤矿)。
法定代表人:吴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安继东,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军,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卓明;代理审判员:马艳艳;人民陪审员:郑清国。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红梅;代理审判员:郑国权、蒋明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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