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蒋永书所有权确认案 所有权确认 不动产登记 借用他人名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000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小波

俞旭东

谭铮

代理律师:

杨永宏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实质是单位借用职工名义购房还是职工向单位借款购房。综合本案案情,应当认定重庆长钢公司借用职工蒋永书的名义购房。其一,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重庆长钢公司、蒋永书均认可购房款实际由重庆长钢公司支付,蒋永书并无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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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1)九法民初字第078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953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00087号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赤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尤江,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被申请人):蒋永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永宏,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印雪、人民陪审员梁龙炎、人民陪审员杭静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洪杰、代理审判员秦敏、代理审判员夏兴芸
再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波、代理审判员俞旭东、代理审判员谭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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